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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学院、研究院要加强论文发表管理,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督促本单位科研人员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严禁发生论文造假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二、各有关学院、研究院须按要求督促本单位科研人员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原始记录(或复印件)及时、准确、完整归档,保存得当,按时上交学校科技处存档。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三、各有关学院、研究院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核实核查。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要进行审核把关;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

四、各有关学院、研究院要坚持教育引导与管理约束并重。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将对科研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科研人员,要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及时上报。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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