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合肥国家实验室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量子科技关键材料器件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4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项目应整体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一)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包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
1.申报本次重点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2)。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前。非企业牵头申报的,应联合至少一家从事高端科研仪器相关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和市场推广应用的企业共同申报。
2.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
3.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4.项目承担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2.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6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4.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
5.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6.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以及合肥国家实验室在职(单聘或双聘)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7.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项目申报人员应满足申报限项要求。
二、申报书
1.申报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认真按照本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填报申报书。
2.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等,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署时间应明确体现。
(2)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
(3)项目(课题)负责人为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居民的,聘用期应覆盖所申报项目(课题)的执行期,并提供相应聘用材料。其中,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所有受聘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4)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其他资金出资承诺人为企业的,须提供: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融资、负债、担保、抵押情况说明;可用于本项目配套经费的其他来源资金承诺书;企业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或现场核验)、“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或现场核验)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4.申报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5.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6.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抄袭和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限项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牵头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5.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结束时间早于2026年12月31日的项目(课题),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含科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和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
四、申报程序
本指南所涉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
网上填报。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书中所需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和项目评审工作的依据。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应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在研和申请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项目牵头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8:00至11月5日16:00。
2.
组织推荐。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见附件3)。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于2026年11月10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每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
形式审查。合肥国家实验室将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附于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后。
五、其他
1.项目研究形成的代表性论文,应有20%以上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
2.项目应制定提交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签署科学数据汇交承诺书,并按计划在综合绩效评价前完成科学数据汇交。
六、咨询方式
1.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2.业务咨询电话:0551-65099915
附件:(
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材料。)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量子科技关键材料器件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2.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3.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